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12月1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中华民族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依照金秀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涉及野生植物资源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天然 生长的,由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应当是具有经济、科学研究、 文化、药用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 1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 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 理利用的方针;支持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和就地或迁地保护; 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监督、制止 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宣传教育 工作,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二)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 境; (三)定期组织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和调 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建立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档案库; (五)负责审查批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 售、收购、运输等活动事项; (六)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演 - 2 -变规律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途径; (七)开展监督检查,制止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生长环境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行为; (八)带动当地居民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野生植物资源。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建立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 点、保护 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 因环境或 者其他人为 影响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生长 造成危害时,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其它有 关部门调查并依法 处理。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 培育、文化 交流等特殊需要, 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 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采集证。 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 先 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同意,再依照前款的规定 申请采集证。 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 统一使用自治区林业行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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