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市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2003 年8月21 日 杭 州 市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2003年11 月6日 浙 江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批 准   2003年11月 21日 杭 州 市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7号 公 布   自2004年3 月5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和 促 进 志 愿 服 — 1—务 活 动 , 保 障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各 类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志 愿 者 及 其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是 指 出 于 本 人 自 愿 , 经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安 排 , 无 偿 为 社 会 和 他 人 提 供 服 务 与 帮 助 的 行 为 。     本 条 例 所 称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是 指 :     ( 一 )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专 门 从 事 志 愿 服 务 的 非 营 利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 二 ) 组 织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机 关 、 非 营 利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本 条 例 所 称 志 愿 者 是 指 在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登 记 或 注 册 , 为 社 会 和 他 人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的 个 人 。    第 四 条 — 2—市 和 各 区 、 县 ( 市 ) 应 当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委 员 会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 指 导 和 协 调 。     各 级 志 愿 者 工 作 指 导 中 心 是 同 级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办 事 机 构 。    第 五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成 立 后 , 应 当 到 所 在 地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委 员 会 备 案 , 由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委 员 会 向 社 会 公 告 。    第 六 条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的 职 责 如 下 :     ( 一 ) 建 立 健 全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各 项 措 施 和 制 度 ;     ( 二 ) 负 责 志 愿 者 的 招 募 、 培 训 、 管 理 与 考 核 ;     ( 三 ) 制 定 志 愿 服 务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四 ) 负 责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资 金 、 物 资 的 筹 集 、 使 用 和 管 理 ;     ( 五 ) 为 志 愿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 维 护 志 愿 者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组 织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的 宣 传 、 合 作 活 动 ;     ( 七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国 内 外 交 流 活 动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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