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年4月17日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 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工会和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宪法为 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 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 第五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 工服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 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六个月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 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经上一级 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归 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 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八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 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九条 乡(镇)、街道建立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 依法开展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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