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对条例作相应修改后予以批准,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 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 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 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 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的原则。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 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 工个人所有。 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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