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4年2月1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其议事效率,根据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 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 认真履行审议、表决和选举等代表职务。 1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1次。每年的例会一般 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 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 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的 2个 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 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 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 ;会 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 处。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 原因。 第七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 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 2(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 (五)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30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 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 府工作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的草稿,应当于会议举行的 10日前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 30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 定。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 举单位等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推选团长、 副团 长。 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 案、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 , 并提出意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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