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 第三章 电力供应 第四章 电力使用 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 第六章 供用电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 —— 1 ——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用户及与供用电活 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供用电的行政管理工作。 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 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 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影响供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听取当 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 协调解决。 —— 2 ——供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 用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涉及公用性质或者属 于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供电企业在保证原用户用电容量的前 提下,有权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对以上供电设施的运 行维护,供电企业应当与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统一管理;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是指围绕导线的空 间。该空间边缘距导线的最短距离为: 1~10千伏4米;35~ 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 得进入或者将 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 设施重点保护区。 植物生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 的,应当排 除。 第八条 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 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 当在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设 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 检查并向社会公 告。 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 警示标 志。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 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 为。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和供用电设施保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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