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 案事业,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 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医学、 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 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 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 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 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该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 2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 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 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 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 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 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 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 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 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九条 企业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 自主决定,事业单位档 案馆的设置,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批准。 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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