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 (2004年1月13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二节 建议的提出   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     第一节 议案的交办与办理     第二节 建议的交办与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5 10 15 20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代表 )依 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建议 )的权 利,做好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办理 工作适用本条例。   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武汉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 ,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 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 式。   代表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 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 25 10 15 20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 系,注重调查研究,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 提出议案和建议。   代表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与 协助。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要求明确 具体。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七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   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 前提出。   第八条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使用议案专用纸书写。提出 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 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 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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