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柞蚕场管理条例 (2004年1月9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柞蚕场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充分 发挥其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辖区内经营管理柞蚕场,利用柞蚕场资源 及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柞蚕场 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放养柞蚕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自治县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标定边界,登记造册,核发《柞蚕场使用证》。 第五条 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柞蚕场应当落实承包经营, 实行公开招标、有偿使用制度。坚持谁承包、谁受益、谁建设 、 — 1 —谁管护的原则。 自治县鼓励柞蚕场权属单位或承包方将柞蚕场范围内的荒 山荒地栽植柞树,建设柞蚕场。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柞蚕场权属单位在自 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柞蚕场建设资金,建设生 态型柞蚕场。 第七条 放养柞蚕的蚕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刈柞蚕场每亩柞树 150株以上,郁闭度 0.7以上; (二)根刈柞蚕场每亩柞树 200墩以上,郁闭度 0.6以上; (三)柞蚕场植被完整,无沟蚀、面蚀或砂化现象。 第八条 对发生退化的柞蚕场实行休蚕轮放。由县蚕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柞蚕场休蚕轮放通知单》,休蚕期为 1至5年;休蚕期间原承包期限不变,免交承包费,其管护责 任由权属单位和承包方共同承担。 对砂化、水土流失严重的柞蚕场,必须实行封山育林。 第九条 柞蚕场轮伐更新 周期为中刈蚕场 3至4年,根刈 蚕场4至6年。提倡适当延长更新周期。 轮伐更新柞蚕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 给《柞蚕场更 新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擅自更新或 超过规定标准更新柞蚕场 。 — 2 —第十条 征、占用柞蚕场的,应依法 办理相关 手续,并按 照 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补偿。收取的经 济林植被 恢复费,要用于柞 蚕场建设。 第十一条 柞蚕场承包方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进行柞蚕场 补植、水土流失及砂化 斑块治理: (一)在柞蚕场 稀疏地块补植柞树、 草灌植物,密植串带 增加植被; (二) 已经形成侵蚀沟的 要闸沟修坝,控制水土流失; (三)形 成面蚀的砂化 斑块应客土种草或移植草皮; (四) 凡适合中刈的蚕场 都应推广中刈技术。 第十二条 使用柞蚕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柞蚕场每年 只允许放养一 季柞蚕,不准重 复放 养; (二)严 格控制投种量和食叶程度,每墩柞树 春蚕食叶量 不准超过2/3,秋蚕食叶量不准超过3/4; (三) 移蚕时不准剪柞树主 干枝。 第十三条 在柞蚕场内严 禁下列行为: (一)开荒、种地、植 果树; (二)在休蚕期内养蚕; (三)在休蚕的蚕场内 砍伐柞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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