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3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组织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防范职务 犯罪,保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 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以 及其他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 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 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 经营秩序。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 是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支持 、 帮助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等犯罪 的发生。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统一领导,单位依法各负其责 , 专门机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预防组织 第七条 市、区、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 ─ 2 ─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和趋势,制定 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重大预防工作方案, 并监督实施; (三)通报或者公布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建议对控告、检举有功人员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处分和追究责任; (五)帮助与指导非国有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非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预防贿赂、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 等犯罪的工作; (六)研究处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 (一) 查阅、收集或者要求有关单位 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 有关的资 料和信息,但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 隐 私的,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指导、监督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国有 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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