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4 教育活动的一项具体内容,还是保留原条文内容 不作修改为好。 为好。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 改稿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场所 改第五条中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人员面 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分别由县 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语言文字工作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是对此作了倡导性规定,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 应将该条中的“应当”改为“提倡”。修改时认 限期拆除或者销毁”,其中对于拒不拆除或者销 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已经四年,普通话 毁的,还应当规定强制拆除或者销毁。修改时认 和规范汉字推广工作有了很大发展,本办法对此 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此并未规定行政强制 作义务性规定是符合形势发展要求和实际需要 执行措施,考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精 的,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立法精神,还是 神和地方立法权限,对这一意见未予采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 第一章总则 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 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 -18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4 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出版单位出版我国图书、音像制品,双方应当订 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立出版合同,并可以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 制定本条例。 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著作 第八条出版或者复制境外作品,应当取 权管理和保护工作,通过著作权登记、调解著作 得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订立出版或者复制合 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等,维护著作权人 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合同登记表和出版或 的合法权益。 者复制合同正本、副本及中文翻译文本到省著作 第三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 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著作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凡属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认证范 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主管 围的作品,还必须持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明 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书。 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 第九条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者复制的图 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等作 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品,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 部门提交样品。 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 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 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当与质权人订立著作权质 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社 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会环境。 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 第十一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惠源则。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著 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 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 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 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 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 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 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 励。 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登记包括合同登记和作品登 执行。 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 合同登记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 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的方式,对涉外出版、涉外复制和著作权质押合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设 同进行确认。 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登记备案 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人自愿到著作权行政管 的,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理部门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 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并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境外 部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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