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 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 , — 1 —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 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 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 六条 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 人应尽的义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 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爱国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七条 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监 督检查制度,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 — 2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 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 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本级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 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 的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 革部门负责统筹 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 项目和资 金计划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 展除害防病的 技术指导和卫生科学 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 品 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公共 场所卫生实施监督、监 测,对各 种疾病 的发生、流行、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科 技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爱国卫生科学 研究的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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