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4月21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 建设和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1 —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 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 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 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 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 合。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 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 — 2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地方 各级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 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应当享受国 家、主管大军区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 设施。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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