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1994年9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 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象屿保 税区条例〉等十三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 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 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等十二部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 第四章 出入监管 第五章 金融 第六章 税收优惠 — 1 —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壱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 的 建设和发展,促进国际及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 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隔离线,对保税区实 行隔离管理。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 对台贸易、 转口贸易、 保税仓储、出口加工。   在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金融、 保险、 期货、 商品展销、 码头经 营、运输、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 第四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 简称投资者),可以根据本条例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 立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 机构和个人,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 — 2 —保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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