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6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2004年4月19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 订,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 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 、 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 的3-4月份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 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 —2—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确需请假者外,应当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下 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 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 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 表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各代表团预备会议召集人,召 集会议推选各代表团团长、 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 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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