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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杭州人大公报(总第2号) 法规文本 行政处理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人民住街 起诉、双不 (199年5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浙 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申请人民 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 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 主管部门 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行为之一 改正,并做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 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电直接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 登记备案。 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 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事责任: 本规定。 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 的: 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 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电用非法痘 域内的文物。 第五条文物保护点公布后,文物行政管理部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 门应在三年内组织完成其保护价值的鉴定工作,根 作。各区、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据鉴定结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 的: 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 单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撤销 我物或妆变 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使用 公安、工商、海关、城建、规划、园林、土地、环保 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 旅游、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 书》。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负责文物的保养、 责协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修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建立 布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安全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 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发布的 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纳人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 变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 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将 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 其门票收人的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文物的维护和修 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 结。 第七条对新发现的文物古迹,所在地文物行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等各种形式 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 护,并尽快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文物 支持杭州文物保护事业。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同意拆除但部分构件 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 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经市、县 门监督拆除。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第八条在《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 价值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为文物 定的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 93 304 杭州人 2004年/第2号 的石刻 法规文本 化保护区的认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 市文物 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除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 配备必要的安全技防设施。 未经文 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拓印,不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 第 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 经市文 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 文物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收藏 未发表 物或者构筑物。 录像。 因建设工程特别重要,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 的服装 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 符合国家规定收藏标准的,必须提供给指定的文物 规的规定办理。 收藏单位征购。 第十条对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 报相应 文物运出本市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拆迁单位应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字记录、测 的拍技 对被征集、收购的本市稀少的珍贵文物,由市文物行 绘、照片、录像等资料工作后,方可拆迁作业。迁移、 政管理部门指定本市文物收藏单位征购。 拆除及测绘等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原 人,由 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和他人征 建筑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集、收购流散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 有单 第十五条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和 参照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办理。 物保 第十一条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 法院、检察院依法查缴、没收的文物,应妥善保管,并 部门 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 在处理终结后三个月内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理部 国家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 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款。 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时,建设单 第十六条 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 位应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会同文物行 个人,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或 行政 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考古调查或勘探工作 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内经 部门 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工程建设时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 营。 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和文物监 进行处理和发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 管物品的经营业务。 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均须依 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和采集标本。 市、区、县(市)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在发掘 结束后三年内完成室内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 机构进行拍卖。 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藏方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文物拓印的管理范围如下: 批准。 94-
法律法规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20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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