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4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长春市人民 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 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 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 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具体组 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 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对市级 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 第四条 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 , 不得改变。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 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 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并在预算 编制过程中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 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上一预算年度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 (三)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及说明。其中,预算收支列 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和项; 2(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 (五)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及说明; (六)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 点支出表及其说明; (七)财政债务资金使用说明; (八)政府采购预算初步安排表及说明;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第八条 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 本,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 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 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 (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 (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 比例设置; (七)为实现预算 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 查时,市人大有关 专门委员会组 成人员参加,也可以邀请 市人大代表和有关 专家参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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