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 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认定 第四章 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 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 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第三条 凡属本省负责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活动,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 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第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家评 审。 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职责、资格的 确认和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泄露提交评审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评审机构评审 :— 3 —(一)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发行证券等方式筹资、融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项目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矿山停办或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 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因生产性勘探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 产资源储量。 前款规定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专 家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3人。 第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申请评审矿产 资源储量的,应区别情况向评审机构或专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三)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价值所作的评价; (四)矿产资源勘查合同、矿区开发建设有关文件; (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向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依据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2004-06-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2004-06-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2004-06-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2004-06-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3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