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 次修改 根据 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改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 第三章 经营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保护文化活动经营 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 会文化生活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包括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 (一)歌舞、游艺、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经 营活动; (二)在综合文化娱乐场所内从事的台球、保龄球、溜 (滑)冰以及其他健身性娱乐活动的经营活动;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四)美术品的收购、拍卖、展销以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 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书画裱褙等美术品的经营服务活-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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