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6月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产的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的所有 权人、使用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含独立工矿区)规划区内房产的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房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产权性质,城市房产分为以下类别 : (一)国有房产; (二)集体所有房产; (三)私有房产; — 1 —(四)联营企业所有房产; (五)股份制企业所有房产;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投资房产; (七)涉外房产; (八)其他房产。 第五条 依法收归国有的房屋和社会主义改造后改为国家所 有的房屋,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建造、购买的及其通过 接受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产权的房屋,为国有房产 。 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 得产权的房屋,为集体所有房产。 私营企业和个人建造、购买的及其通过继承、交换和接受 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产权的房屋,为私有房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投资 建造、购买的房屋,为联营企业所有房产。 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为股份制企业所有房 产。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投资人以合资、合作或 独资形式在大陆开办的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为香港特 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投资房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为 — 2 —涉外房产。 凡不属于以上各类产权类别的房屋,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 以及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集体投资建造、购买的及其通过接受 赠与、遗赠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产权的房屋,为其他房产。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毁坏或非法查封、没收房屋。 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件 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 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 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 及时予以登记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 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房屋权利人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 90日 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2004-06-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2004-06-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2004-06-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2004-06-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3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