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浚、清障、打捞作业;由,志民锁科谢鑫里总:代效教禁二十,寿 “(二)架设或者埋设穿越航道的管道、缆线; “(三)新建或者改建临、跨、过航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设置驳岸、渡口、取排水口、水位观察井、水上贮物场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 施; “(五)设置、移动、拆除航标等保障航道畅通的标志、标牌,设置广告牌等标牌。”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茶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 取营业执照。” 二、第八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 三十日内,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分社或门市部所在区、县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未获得国家 特许经营的,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委常会大集员人 美会员美荟常会 会全夫养外男人国三十策所 “(一)疏浚、清障、打捞作业;由,志民锁科谢鑫里总:代效教禁二十,寿 “(二)架设或者埋设穿越航道的管道、缆线; “(三)新建或者改建临、跨、过航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设置驳岸、渡口、取排水口、水位观察井、水上贮物场以及围堰、护桩、墩台等设 施; “(五)设置、移动、拆除航标等保障航道畅通的标志、标牌,设置广告牌等标牌。”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茶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 取营业执照。” 二、第八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 三十日内,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分社或门市部所在区、县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未获得国家 特许经营的,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委常会大集员人 美会员美荟常会 会全夫养外男人国三十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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