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3年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 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2-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 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 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 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 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 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3-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 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 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 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 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 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 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 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 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 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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