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 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 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 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 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 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 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 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 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 政策。-3-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 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 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 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 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 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 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 方便市民停车。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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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4-07-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4-07-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4-07-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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