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 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及有 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情况以及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被督导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 进行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成人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青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 -21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 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保障 办公条件和督导经费。 第七条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特聘教育督学。特聘教育督学、兼职督学和专职督学享有同样的 职权。 第八条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乎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七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级教育督导规划和计划,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等 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验收、复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素质教育工作、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进行检查、评估;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组织督学进行培训、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七)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局部的、单方面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 估、指导。 随访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或者对综合督导、 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调查、指导。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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