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更 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 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 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 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 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下列领域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 15 10 15 20  (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 字;   (三)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汉语文出版物的 用语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五)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 用语用字;   (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 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 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相关部门和专 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 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25 10 15 20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 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 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 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 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 为规范。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 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报)、试 卷、教育教学 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 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 音、节目 主持、采访的基本工作用语。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 性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 字。   第九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 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 35 10 15 20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07-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07-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07-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07-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3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