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办法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7月30日山 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 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等十二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血站 第三章 献血和采血 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 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 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 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 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法律、法规以及预防和控制 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献血工作的 监督管理。献血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军人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由军队统一负责,当地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协商实施。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将血 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2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卫生 行政部门搞好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推动献血工作的开 展。 第二章 血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医疗资源、临 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全省血站设 置规划。 第六条 血站分为省血液中心、市中心血站、县(市)基层 血站或者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中心血站、基层血 站或者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 血液中心或者中心血站 因采供血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批准,在辖区内可以设立血站分站和 流动采血 车,有 关单位应当提 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血站 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开展采 供血业务必须经 执业 验收及注册登记,并分 别领取《血站 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 血库采 供血许可证》。 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 供血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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