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条例 (2004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 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 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 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 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 员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 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 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2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 (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六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能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 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置 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会 计代理记帐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 帐业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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