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 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 (2004年3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各级 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 和检查指导,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进步 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 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决策时,应当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 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应当召开两次以上,审议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研究 确定科普工作政策,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需要, 设立农业技术服务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引导其发- 9 - 挥作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示范工作 ,支持新技术、新品 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建立各 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的培 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和鼓励学有专长或拥 有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为本市工作。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 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按不低于 20%的比例,对直接完 成该项科技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技 经费的增长 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级每年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 (以 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必须达到当年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 1.5%以上;县 (区)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 1%。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的科技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支出中要达到 1% 以上。科技经费必须用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和科技培 训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总人口每年人均不得少于 0.25元 安排科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科普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 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科普专项经费- 10 - 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 三项费用和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经费使用等方 面,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获 得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经费资助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四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到农村推广、转化科技成 果的项目,应当优先支持立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风险投资专项资金,鼓励各种 投资主体设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在乡 (镇)从事农业科技工作 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科 学技术进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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