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 办理规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深圳市人 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 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市人民 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者 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 第三条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切合-2-实际,讲求实效。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 协调代表议案的督办工作。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代表议案督办工作的 办事部门,负责代表议案的登记、转交、联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具体督办工作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 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 第五条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由 常务委员会交付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由市长或者指定的副市长负责代表议案 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 的决定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八条承办部门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 人和有关代表、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 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市政府认为代表议案可以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的,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提交办理方案,直接将办结报告提请常-3-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在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 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督办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 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督办部门初审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办理方案时,应当邀请代表 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理方案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办理方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重新制 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议案办 理情况。 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 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市政府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 对办理方案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调整方案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代表议案办理完毕,市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 交办结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督办部门初审办结报告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 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涉 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或 者督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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