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 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五章 工程合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 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 工程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 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 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培 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建筑管理部门,并将本 ─ 2 ─条例规定的有关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责确定由该部门行 使的,从其确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对建 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审计、劳动、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 第六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 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 第七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 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 表人终 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 工程发包 第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行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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