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 阶段,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 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 程建设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及对监理活 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 2 ─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实行委托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委托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实施监理 : (一)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同一监理单位实施对单位工程 同一标段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 监理合同。提倡采用国家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监理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批准文件、技术 资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 资质证书等原始资料; (二)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 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 责的监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同意在其监理的工程上使用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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