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7日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2004年8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 2004年9月23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批准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 第五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六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七章 照明设施管理 — 1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 好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 排水、防洪和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公用事业、邮电、供电、环境保护、 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城市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 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 — 2 —控告。 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害、侵占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 施; (二)参与制定市政工程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市政工 程中、长期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实 施; (三)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审查、质量评定、 施工队伍资质审核,组织工程验收; (四)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检查和 业务指导及管理人员培训; (五)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六)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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