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 决定 (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 10月9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七号公告公 布施行)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 中行政许可规定及审查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设定的“农药经营许可”; 二、废止《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前置)许可”; 本决定自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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