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公 第三十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1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后十日内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公共交 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 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备案标志。 一、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客运长途汽 “备案内容变更的,按前款规定重新备 车”改为“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 案。” 车”;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公用、交通、市政”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改为“交通、建设、市政”行政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共交通 管理部门。 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车站采取符合国 二、第五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出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涉及行车和乘客安 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 全、防火、人员疏散、事故救援等治安防范 及车站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 措施。安装的相应设备和配备的相应设施, 6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7 应当完整、有效。" 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五、第十条改为第八条,删除第(二)项 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 中的“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增加一项作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改为“违反本 条例第九条规定”,“暂扣治安许可证并责 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交通治安秩序的 .令限期改正”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行为。” 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 六、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改为“违反本 七、第十三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 条例第十条规定”,删除“情节严重的可以 “经审验合格”改为“符合标准”,删除第二 暂扣治安许可证”。 款中的“禁止擅自拆改”。 十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 八、删除第十六条。 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改为“违反本条 九、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项 例第十四条”,“视情节给予警告、五百元以 修改为“运营时携带治安备案标志”。 下罚款”改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 十七、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一)项中的“服从治安管理”。 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 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 中“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交治 行政复议法”。 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 .十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加款作为第四款:“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 客运列车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有轨公共 “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存在重大治安安 客运车辆。” 全隐患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运营,并 二十、删除第三十五条。 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 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十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改为“违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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