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 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 — 1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建 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管理监督工作,并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 荫区、天桥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 作。   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和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 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 税务、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 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的发展以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建筑推广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 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 、 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 、 — 2 —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发展应用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第六条 本市推广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 :   (一)粉煤灰砖、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黄河泥沙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石膏砌块;   (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   (四)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 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 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 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 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含有造成人身危 害的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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