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4年10月26日拉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1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 部队伍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 德才兼备、 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 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决定代理人选,适用本条例。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 员; 2(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 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委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 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 员: (一)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局长、 委(办)主任的任免 。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 长的个别任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 。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 关下列人员: (一)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 员; (二)批准任免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 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 时候,推选代理主任人选; (二)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4-11-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4-11-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4-11-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4-11-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3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