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200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与管理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四章 保护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主 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 2 —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 职责,做好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企业快速、 健康的发展。 第二章 确认与管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以上人 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确认为科技企业: (一)在吉林省辖区内注册的企业; (二)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 20%以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的经费不低于销售 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科技企业不受此项限制)。 第五条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于符合条件的 , 予以确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将办理结果和理— 3 —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六条 经确认的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设立条件、 合并、 分立、迁移或者停业的,应当及时把变更情况报原办理确认手续 的科技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取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向科技 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 果领办、创办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 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在省内首次 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择优给 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金 融机构应当 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的 发展,优先给予 贴息贷款和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享受下 列优惠政策: (一)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和与之 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 得,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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