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 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 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 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变更的审查 和批准,市总预算、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 得改变。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总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 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和命令。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 ; 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 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 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预算 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预算执行 — 2 —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组织编制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贯彻市人民代表大 会关于预算的决议,负责组织执行市本级预算,并监督下一级 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 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 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揭 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将预算草案编 制完毕。市级各预算单位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 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 个月前,将市总预算草案 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 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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