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2005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 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预算内外收支、财务收支、 国有资产等事项所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财政监督采取调查、稽核、检查等方式,坚持直接监督与委 托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 财政监督。 1上级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 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 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监督。 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对财政部 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 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 并定期听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政监督情况的汇报。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中发现的 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应当协调配合、 互通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行为。财政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 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监督下列事项: (一)各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 算情况; (二)应向财政解缴预算收入的单位解缴预算收入情况, 2以及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所在地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 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收益、毁损情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 评估、产权界定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 (十)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将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财政监督事 项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组 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 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进行检查时有权查 阅被监督检 查单位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核实现金、有 价证券 、实物等资产。 第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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