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4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促进网络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 站登载新闻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新闻及其监督管理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络新闻,是指在互联网络上登载的时政新闻、社 会新闻、文化新闻(不含娱乐新闻)。 第三条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网络新闻的监 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 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网络新闻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不得建立新闻网站。经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家或省级重点新闻网站上建立新闻网页登载 新闻。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立新闻网站(页)。 3 第五条非新闻网站(页)不得擅自登载新闻,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可转载国内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 非新闻网站(页)不得进行涉及网络新闻的网上现场直播活 动。 第六条互联网站(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 和转载境外新闻媒体、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 第七条取得转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页)转载新闻时应注 明来源和时间。 第八条互联网站(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新闻短信业 务。 第九条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在新闻网页上发布的重要新闻 须经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即时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拟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互联网站(页)应设专职 管理员,并定期向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上报栏目情况。 互联网站(页)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栏目不得步及时政内容(新 闻网页除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新闻网页和具备新闻转载资格的网站(页)的从业 人员及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方网上岗。 第十二条互联网络运营商须按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 的要求提供其自身和接入互联网专线端点的具体地点、负责人、联 系方式、端点数、IP地址、域名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互联网站(页)禁止登载有下列内容的新闻: 一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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