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5 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另外,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文顺序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 作了修改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二是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后的条 见,为了与国家最近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例草案,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 相衔接,对条例草案中规定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 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 罚方式、处罚幅度作了相应的调整,使我省的法规 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4号)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 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条例。 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负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服务价格。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价格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加强 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业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 -33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15 导和监督。 关单位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供原始、真实的资料。 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 发展计划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可以建立 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 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对市场 性服务价格、自然垒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召 价格的调控能力。 开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 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 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 对应当召开听证会而未召开的,由同级人民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 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 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 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 第十三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 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 外的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成 第七条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 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价格。 成价格的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 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 权益的行为。 场竞争。 第十四条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 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 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 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 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 人民政府在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 部门审定后公布。 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上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行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 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 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时向社会公布。 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 指导价以及政府的干预措施,接受监督检查;建立 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 做好成本调查、价格监测等管理工作。 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成本监审制度。县级以上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和 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或者明码 工作程序,组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标价;实行公平、公正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服务,禁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农 止价格欺诈;不得操纵、哄抬市场价格、巧立名目 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成本调查。各有 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加收费用;不得从事无服务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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