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5年3月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湖 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批准)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收藏与交流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2 第一章 总则 1 PDF文本增加题注为:“2005年3月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 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 PDF文本增加目录为:“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收藏与交流 第四章 开 发与利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 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遗产,是指具有民族特色并 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文化的表现 形式,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 产、宗教文化遗产:   (一)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建筑物、设施、标示;   (二)传统服饰、生产生活器具、工艺流程的可视部分;   (三)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器具、道具;   (四)家谱、碑碣、古墓;   (五)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六)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七)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术;   (八)特色饮食制作工艺;   (九)传统风俗、礼仪、祭祀、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十)有珍贵价值的绘画、音像、照片资料;   (十一)依法登记的宗教文化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设施、 2神像、经书和合法的宗教场所;   (十二)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遗产。   第四条 民族文化遗产中属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   第五条 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方针。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 划,并组织 实施;   (三)指导、监督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管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国家、 省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交办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 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旅游、体 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5-05-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5-05-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5-05-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5-05-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9:2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