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8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 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 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 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 — 1 — 织或者个人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 第四条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谁投 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 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涵养、保护、规划和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 外。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制度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 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 用水产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水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 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2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资源 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水资 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根据乐山市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和自治县经济社 会发展总体需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综合规划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乐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 、 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水文测验、动态 监测等河流专业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 制,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依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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