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 于 1 9 9 7 年 7 月 2 5 日 通过 根 据 2 0 0 1 年 1 月 1 2 日 发 布的 《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 6 号 》 修正 根据 2 0 0 5 年 6 月 2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 、 生 活环境 ,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 型村镇的需要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 , 在村镇规 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 、 乡 ( 镇 ) 村企业 、 乡 ( 镇 ) 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村 镇 以 及 国 家 征 用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进 行 的 重点项目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屯和集镇。 村 屯 是 指 村 民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以 及 农 村 村 民 居 住 和 从 事 各 种 生产的自然屯。 集镇是指乡 、 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 、 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 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 , 是指村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 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 在村镇总 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 , 应当坚持合理布局 、 节约用地的原 — 3 — 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 , 量 力而行 , 逐步建设 , 实现经济效益 、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 ( 镇 )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 宣传贯彻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 、 法规和 政策; (二 ) 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 、 调整 , 负责村镇规划的监督实 施; (三)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四)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五)办理有关村镇规划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 、 检举违反村镇规划建 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 八 条 对 在 村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表 彰、奖励。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屯建设规划 、 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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