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十五号 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0日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出版物的管 本条例。 第四条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领遵守 法体,法规;不得损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例, 经营电于出版物,应当坚持有益于人 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于经济发晨和社会 进步的原则。 第五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促进电于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电于出版费 6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5 第十条电于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饺 的合法经营活动: 照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出版计 第六条市出版行政部门是本市电子 划出版电子出版物。按照国家规定警要备 出版亭业的主管部门:负责金市电于出版 案的重大选题,应当履行各案手续。 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 :第十一条:出版(合再版)电子出版 内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必须按瓶国家规定取得和使用电子出 版物专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刊号。 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依照有 电于出版物世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电于出版物经 不得用于纸质图书和其他炎出版物。 营活动进行管理 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出版管理条例》 子出版物不得使用同一个专用中国标准书 的规定执行。·、 号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 “电子出版物附使用手短时,其使用手 下列条件: 册不得单独定价和销售。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第十二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在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国 出版物及其包装的明位标明出放单位 (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名称、地址、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条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码、出版日期、刊期、著作权人姓名以及美 (五)有5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 他有关事项。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压慧 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 来源识别码。以版权贸蜀方式引进出版的 中2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电子出版物,还应当标明引进出版许可证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 号和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 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总量、 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名 结构、布局的规划。 称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 第八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重或者伪适电 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出版行政部 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名称、专用中国标准书 门提出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号、刊号、条码、来源识别码、 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 ·第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 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在发行其出版物前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 被批准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 门、市出版行政部门、国家图书信和中国版 起六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 本图书馆免费拨送样品 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可以 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登 记事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国、 :、 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 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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