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1998年5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
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8
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
布施行 2005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山
东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7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
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和华
1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和华侨 ,可以授予青岛
市荣誉市民称号 :
(一)在促进本市的对外交往 ,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建立友
好城市关系方面 ,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
策,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 ,贡献突出的;
(三)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贡献突出的;
(四)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贡献突出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友好人
士;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照本办
法规定,推荐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侨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
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受理推荐。
第四条 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 ,向受理推荐的部门
2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 ,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
门向社会公示后 ,统一报市人民政府 ;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决定 ;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
向被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
和证章。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岛市荣誉市民
事迹的宣传。
第六条 青岛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 ,享受贵宾
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 留的外国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
至五年期的长期居 留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向青岛市荣誉市民提 供本市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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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200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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