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1998年5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 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8 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 布施行 2005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5年7月29日山 东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7月2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 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和华 1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和华侨 ,可以授予青岛 市荣誉市民称号 : (一)在促进本市的对外交往 ,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建立友 好城市关系方面 ,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 策,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 ,贡献突出的; (三)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贡献突出的; (四)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贡献突出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友好人 士;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照本办 法规定,推荐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侨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 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受理推荐。 第四条 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 ,向受理推荐的部门 2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 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 ,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 门向社会公示后 ,统一报市人民政府 ;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决定 ;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 向被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 和证章。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岛市荣誉市民 事迹的宣传。 第六条 青岛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 ,享受贵宾 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 留的外国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 至五年期的长期居 留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向青岛市荣誉市民提 供本市经济社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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