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科教兴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开展或者参与 科学技术普及 (以下简称科普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 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普设施和科普队 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统筹协调科普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随本级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科普经费的投入。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 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扶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 科普人才,开展各种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科普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 区的科普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提高 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农民学习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知 识,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科普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普工作实行 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 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 动,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在科普工作中 的作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开展科普活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2  (一)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讲座、专题报 告、研讨会和 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发明、制作,组 织科学考察、科普夏(冬)令营活动;   (四)建立文化、科技、 卫生下乡下厂制度,开展科技帮 扶、技术培训和技术、技能竞赛活动;   (五)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音像制品和电 子出版物,开展科普文艺活动;   (六)开通科普网站,开设或者转播广播、电视科普节 目,开辟报刊科普专栏、专版,运用各种大众传媒刊载、播放 科普公益广告;   (七)实施科普教育工程和科普示范工程,创建并开放青 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开放科学技术场馆,开设 科普图书、报刊阅读场所,放映科普电影、科普录像;   (八)设立科普画廊、科普橱窗和科普广告牌,展示科普 知识文字、图片、模型和实物;   (九)其他科普活动形式。   禁止以科普为名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学 生开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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