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四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五章 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
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优化营
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 1 ─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
动,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与 政务服务
便利化相关联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
服务便利化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政务服务便利化坚持合法、 公开、便民、高效的
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项和
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
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
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
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组织领
导,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将 促进政务服务便
利化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 并纳入综合考核 内容。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便
利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利化工
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 、
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政务服务便利化─ 2 ─政策措施进行宣传解读,便于公众广泛知晓。
第八条 对在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以清单
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 ,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 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
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 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
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 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
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和政务服务大
厅等办公场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
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政务服务标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行
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不得
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 件和环节。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
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请人
提供便利。─ 3 ─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 专
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 咨询答复等服
务。
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以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
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
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对政务服务事
项提供不见面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办理申请。
申请人选择线下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 没
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定提出办理申请的
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 采取措施,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指导,方便申
请人网上办理、就近办理;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 情
况提供上门办理、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办理政务服务 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务服务 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为
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统一身份认
证服务,方便申请人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进行身份认
证。─ 4 ─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 供一次认
证、全网通办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大
厅设立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务,申
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
政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或
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
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
关组织出具的 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 指南中列示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的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使用、
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
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
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
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提 供统─ 5 ─ 一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及
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的依
据。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务服务事
项依法不需要现场勘验、鉴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听证论
证、考试等,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 场作出书
面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勘
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明 确勘
验期限,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验涉及多
个部门的,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勘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对政务
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办结。行政机关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
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
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动产
登记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在
五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 6 ─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批,应当在一百个工作
日内办结。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少于 上述期限的除
外。
第三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
政许可的事项,一律 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
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
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 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
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 依法整合
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 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
率。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 序和
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并依法
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7 ─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权未集中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
行政机关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事项。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进驻办理更方便申请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调
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办理的,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
制定方案,做好承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 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
的,本级人民政府 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 转告有关
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
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 供行政许可事项办
理进度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工程建设项目
(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
批流程,改进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优化流程、便
利办理的原则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
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各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实
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申请人在 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
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8 ─
法律法规 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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