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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吕梁山区是黄河中游重要的生态涵养区,是我省重要的 生态屏障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 复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实践,是实施黄河流 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山西高 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快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 复,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作出本决定。 一、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理,自然修复、休养生息,分类施 策、严格监管的原则,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将 吕梁山区建设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示范 区、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型地区山水林田湖 1草系统修复的先导区。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增加 和提高生态考核指标权重,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吕梁山区高质 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相关工作。 吕梁山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任 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 进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吕 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和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计划,将 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 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 作。 四、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 条控制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 2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 治,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 布局,统筹开展生态保护、农业生 产和乡村建设。 支持以整沟治理模式,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 综合治理, 探索生态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协同发展。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增强生态意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 方式,引导全社会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对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 民、林业增效”为目标,以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为基础,以 主要交通、水系干线通道绿化和两侧荒山绿化、环城绿化为重 点,使生态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增 收致富、新农村 建设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造林模式及技术,加强森林抚 育、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选择连翘、山桃、山杏、文冠果、 翅果油树、沙棘等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灌木,营造经济灌木 林、乔灌混交林,力争2030年林木覆盖率增长十个百分点。 六、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推进水源、水权、水 利、水工、水务综合改革,开展河流 生态流量管控和水 污染防治,构建水权确权登记、有偿出让、 3水权交易、收储转让、交易监管、风险防控的水权制度体系, 加强淤地坝、规模化有机旱作梯田等水保工程以及其它水利工 程建设,推进小水网工程建设与中部引黄等大水网骨干工程衔 接,按照“再生水、黄河水、地表水、地 下水”的用水顺序, 为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提 供水保障。 七、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制 度,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推进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严格 野生动植物保 护,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 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 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 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吕梁山区内的天然林、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性采伐; (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 (三)毁林开垦;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土、采石、采砂; (五)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 (六)从事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 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设施建设; 4(七)损坏、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林草的,应当采取有利 于原生植被保护的措施。 八、吕梁山区应当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下列区 域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一)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梯田; (三)严重沙化耕地; (四)重要水源地内十 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应当退耕还林还草的区域。 严格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后续补助政策,鼓励退耕农户依 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优先对退耕还灌木林地进行抚育改造。 九、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休耕复绿制度,对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在不 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发展经济林, 并纳入退耕还林补 助范围。 支持红枣、核桃等干果品种改良,因地制宜发展高营 养、高附加值的其他品类干果经济林,加大干果深加工力度, 延长产业链价值链。 实施“公用品牌+企业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区域协 5同、规模优势,支持创建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落实品牌建设规划,创新品 牌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影响力。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经济林生产经营模式和经营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开发和销售 生产体验、果树认领、休闲游憩等新商品,提升果园经营综合 效益,增加果农收入。 十、吕梁山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禁牧区,禁止放牧: (一)新造林地; (二)未成林地; (三)幼林地; (四)封山育林区; (五)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 (六)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区域。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禁牧、休牧、轮牧办法。吕梁山区 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禁牧、休牧、 轮牧实施意见,定期组织开展草畜平衡核定,严格草原载畜量 标准,依据草原载畜量进行草原休牧、轮牧,确定并公告区 域、期限、方式等内容,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由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6吕梁山区内的草原应当合理 均衡利用,严禁在休牧期放 牧和轮牧区超载过牧。 牲畜所有者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禁牧、休 牧、轮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发展规 模化养殖产业。 十一、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 吕梁山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 采取 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 乔灌草合理配置、阔叶林针叶林 混交,大规模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吕梁山区黄 河防护林体系。 十二、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省淤地坝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县级 淤地坝建设规 划,经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后实施。 淤地坝工程建设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坝系建设为主 体,以减少入黄泥沙、改善生态环境、增加 群众收入和促进区 域经济发展为目标。 现有淤地坝,应当在控制流域内大力开展以植树种草为 主的生态修复;新建淤地坝,应当与生态修复工 程同步实施, 确保拦沙淤地和防治水土流失相统一。 7十三、禁止对不适于规模化种植的破碎耕地开展土地整 治;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中 坡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 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 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 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土地整治实行项目审批制。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由吕梁山 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立 项,报上 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批。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 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土地集中连片,具备机械化农业生产条件; (二)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以保 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原则开展土地 综合整治,科学编制土地 综 合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 量,实现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 一。 十四、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以土壤侵蚀临 界值为标准,合理确定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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