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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为了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 止下列用火行为 : (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 殡葬用火; (二)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 种; (三)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1(四)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 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用火 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三、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 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 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输电线路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 查;对车辆、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巡 查检查。 四、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 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直接 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 落实责任人。 2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 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 综合指 导协调;能源部门负责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 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 机关协同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依法查 处野外用火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 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 知识培训和火 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 性防火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与村 (居)民签订防火责任状,开展野外用火安全 宣传、教育,引 导村(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群众 性消防队, 加强巡查,开展常 态化应急演练。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 重要 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 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 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 3林防火规定。防火检查 站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 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 原、林地及其边缘内有关单位的防火 组织建设、防火责任制落 实、防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 的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 患。 九、森林草原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消防 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 完好有效,建 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制 定、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日常消防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 主管部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建立森 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警预 报信息。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强森林草原防火 宣 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 识,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严格目标责 4任考核;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 光,严肃问责。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有 权进行举报。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举报奖励制 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野外用火行为的 举报。经查证属实 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四、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 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 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 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 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违反本决定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 5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 未按照安全管 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导 致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 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 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 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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